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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

来源:CC培训网

2020-03-07 13:06:14|已浏览:194838次

为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申请和管理工作,我市对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规范、调整。

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下同)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主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下同)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

3.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核定。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且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父母(含配偶父母,下同)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1)房屋所有权夫妇有未婚子女的: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

(2)房屋所有权夫妇子女均已婚(含离异)的: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30)÷子女数量;

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进行核定。

4.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拆迁房产、危险房屋认定同低保、低收入家庭。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循环化工园区,下同)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拆迁房产、危险房屋认定同低保、低收入家庭。

4.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持有市内四区人才绿卡(B、C卡)的申请人按照新就业职工申请,不受“毕业未满5年”限制。

6.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任意一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四)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城区(不包含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满一年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拆迁房产、危险房屋认定同低保、低收入家庭。

4.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五)不得申请或限制申请的情况

1.离婚未满2年的。

2.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3.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4.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之日前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5.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单身申请人,其父母在主城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6.市内四区城中村的男性居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女性居民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可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类型申请;后迁入市内四区城中村户口且不享受城中村任何待遇的,可不受该规定限制。

7.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8.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六)其他规定

一个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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