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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租房申请资料

来源:CC培训网

2020-03-07 13:08:10|已浏览:194820次

申请资料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2)父母(含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身份证。

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

父母或子女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

2.户籍证明: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及全部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婚姻证明:当前婚姻情况资料。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供养证》或民政部门当年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资料。

5.居住证明(提供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房产证或自有产权的证明。

(2)申请家庭租住单位宿舍或集体公房的,需出具申请前一年内任意一月的租金缴纳证明;

(3)租住社会住房的,出具《租赁备案表》;

(4)租住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的,由村委会或其指定部门出具的租房证明或产权单位证明;

(5)借住、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出具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同住(借住)证明》和房产证复印件。

(6)住保障房的,需出具市保障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诚信证明》。

6.其他资料: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困职工、一二三等残疾、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证明资料。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60(含60)岁以上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父母信息。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丢失不能补办的,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2.户籍证明: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婚姻证明:当前婚姻情况资料。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全部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附银行流水;现金发放的,附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收入明细原件。

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5.居住证明: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类型,提供申请人在主城区实际居住的证明资料。

6.其他证明:市内四区城中村女性居民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不享受本村分房待遇的证明。

(三)新就业职工

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丢失不能补办的,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2.居住(户籍)证明:

(1)持主城区居住证申请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无需提供其他居住证明资料。 

(2)持城区户口簿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并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类型,提供居住证明。

3.婚姻证明:当前婚姻情况资料。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4.在职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5.学历证明: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或人才绿卡。

6.社保证明:申请当月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7.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列入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须提供单位证明。

8.劳务派遣: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丢失不能补办的,须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2.居住(户籍)证明:

(1)持主城区居住证申请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无需提供其他居住证明资料。 

(2)持城区户口簿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并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类型,提供居住证明。

3.婚姻证明:当前婚姻情况资料。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提供全部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附银行流水;现金发放的,附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收入明细原件。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5.社保证明: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6.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列入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须提供单位证明。

7.劳务派遣: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五)其他资料

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证明资料。

(六)资料要求

1.个人证件需核实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单位证件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他证明资料需提供原件。

2.受理审核部门必需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资料,不得人为增加未明确要求的资料。

(七)其他要求

各区要在审核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后,积极建立申请企业名录,简化企业名录内单位职工的申报资料。企业名录要及时更新,及时上报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可直接纳入申报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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